境内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是否有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协定,如果香港公司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香港公司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内定公司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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